在此,仅想以一个真实的案例来回应众网友井喷般对杨佳大侠的同情:
在这个案件中,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芋麻场派出所的公安殴打至特重型颅脑外伤、4个多月呈植物人状态、现在半精半傻的弟弟是受害者;为了独子的遭遇整天以泪洗面的父母是受害者;为了弟弟的行政诉讼被松山分局有关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又“没有理由”地释放的我是受害者;为了弟弟的诉讼被松山公安恐吓以“让我抓到你让你死”的刘士辉律师又何尝不是一个受害者?!
目送刘律师瘦弱的身影在暮色中走远,我心中越来越无助:律师没有了,什么时候法院发来了传票怎么办?历尽艰辛等来了最高检的抗诉,使弟弟的案子终于得以进入诉讼程序,可是难道这个案子现在就要在法院的门槛前夭折吗?弟弟的冤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吗?
坐在回去的公交车上时,看着窗外暮色中不息的车流、华灯初上的夜景,脑中浮现的却是弟弟的右侧脑袋和他脖子上挂着的那个捡来的工作牌:扎眼的拳头般大小的马蹄形手术瘢痕,一直没钱作颅骨修补手术,缺了颅骨的部位能看到头皮有节奏地鼓起来又凹陷下去,仿佛里面有只小老鼠在动;而那块破旧的工作牌上歪歪扭扭地写着:FBI。弟弟曾说:“我们这里有ICAC和FBI就好了,就能帮我伸冤了。”
……
我告诉自己不能放弃,否则我会一辈子愧疚!为了出事后变得半精半傻的弟弟,为了受尽打击而两鬓斑白的父母,无论如何要把这个诉讼进行下去!
所以上网来求助!(没有任何的背景、没有任何的门路,我首先想到的只能是上网这种便捷的途径)急切寻找律师来接手“潘文烽国家赔偿案”(此案曾经被多家报纸和网站报道和转载,您可以在百度中搜索“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字眼,会找到相关网页730篇,您可以从中初步了解本案的案情)!
为了让您对本案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心理准备,在此我冒昧地把刘士辉律师出具给我们家属的《关于辞去委托的声明》一文附录如下(原稿为手写),里面阐述的都是活生生的现实!恳请阅读:
《关于辞去委托的声明》
潘文烽家人:
本人自2003年2月16日接受你们的委托,担任潘文烽诉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行政诉讼暨国家赔偿一案代理人以来,已和你们家人一起共同跋涉过了凶险万分、艰难异常的近4年的漫长诉讼之路。4年来,本人虽经历和体味过“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这种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律师而言终生不遇的成功和喜悦,但更多的感受则是“在针尖上跳舞”、“在刀背上宿营”,这4年难比西天取经的诉讼之路更多的是在艰难、屈辱、迫害、恫吓下捱过来的。而今,我已经精疲力尽了!
作为家属,你们不会忘记下列事件吧:
——2003年5月14日和16日,涉嫌将潘文烽打成植物人(严重残疾状态)的凶徒所在的松山分局的几个公安,急驰东莞抓了帮助伸冤和深入派出所录音的张伙定以及潘群英,将上二人以“妨害作证”的罪名投入牢中,欲加之罪(分别被刑事拘留了10天和8天)。在抓张伙定的5月14日,张同时看到了其本人、潘群英及本律师在内的三个人的拘留证,涉嫌的罪名都是“妨害作证罪”。这是“枪杆子”第一次发威!在那个血雨腥风、黑白颠倒的“黑色五月”,本人曾经含悲带愤地写下了《韶关六月下大雪,惨绝人寰植物人》一文,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协、广东省检察院等部门报告和揭示这个“较之于孙志刚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黑暗的一页记录”的潘文烽受害系列案。2003年5月22日下午4时,三个松山公安(其中有一个就是后文提到的“黑大汉”)“说抓人不是抓人”地到本人办公室找本人“调查情况”(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盘荣坚证言原件也),本人与他们打照面走开。事后听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主任钟琦讲:几个如入无人之境的松山公安曾于次日在广东省司法厅当众挥舞过对本律师的刑事“拘留证”!因斗胆将把人打成植物人的暴行“固定在纸上,见之于阳光”,而遭受如此打击报复,在此慨叹世道如何黑暗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我只想说:全国十几万律师中,除了真正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像本律师这样因遭受职业报复而享受“杜丘待遇”的,在全中国恐怕绝无仅有!但本人的这种“英雄壮举”,既无人颁授奖章,也无人喝彩!
——本人依法代理案件,仅因试图证明“本应捉鼠的猫”的“鼠患”行为,本人差一点被栽赃陷害以至身陷囹圄。背负着差一点被刑事拘留的“如同吃了苍蝇”一般的奇耻大辱,本人忍辱负重,继续前行,在潘文烽行政起诉两审均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及刑事控告努力“泥牛入海无消息”的穷途末路之下,本人开始了长达两年的更加艰难的申诉工作。“子规夜半犹啼血”,终于“唤回”了“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东风”!2006年1月19日,这是一个你们全家期盼已久的拨云见日的日子。两个 “国字第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行抗〔2004〕第1号”《行政抗诉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抗字第1号”指令再审函)和1个“省字第1号”〔(2005)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行政再审案〕共同构成的潘文烽诉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行政诉讼暨国家赔偿再审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隆重开庭。就是在这样一个庄严的场合和时间,“枪杆子”再一次大施淫威!就在签阅庭审笔录的当口,就在法院工作人员、众多新闻媒体记者及旁听人员的众目睽睽之下,松山公安参加旁听的一个“黑大汉”(见当时瞬间照片)悍然向本律师发出了“死亡威胁”!在“黑手高悬霸主鞭”、法律柔弱如婢女的无奈境地下,在你们父女虽全场见证但丝毫帮不上形单影只的我的忙的情况下,本人不得不将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遗书”和“遗言”倾泻在“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庭审笔录上(见相关资料)!
——2006年8月1日后,在潘文烽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在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门槛”的韶关市中级法院,原告方遭遇到了坚如磐石般的艰难险阻。2006年9月 日和9月25日,为了调取公安“谎言之集大成”的事后补造的“现场录相”及“将惊天的犯罪洗白”的“韶浈检渎字第2号”案卷和盘荣坚涉嫌“伪证”的案卷,本律师据理力争,竟受到韶关中院某副院长两次辱骂(砸桌子拍板凳骂本人是“傻×”),而且大喊“叫法警!”这两次受辱,潘父均一同在场。作为律师,尽管本人已将一贯奉行的“据理力争”、“依法执言”的个人风格发挥到了极致,但这种努力的效果已是日渐式微,以至于无。时至今日,尽管原告方对于“现场录相”又是申请调取,又是证据保全,但公安一句“没有专门保留”,在法院那里就得以蒙混过关;对于将把人打成植物人的惊天犯罪“洗白”的保存在浈江区检察院的两个案卷,尽管原告千呼万唤地申请调取,但韶关中院非但不去调取,也从未按规定下达“不予调取”的决定书;相反,以被两次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陆法官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偏偏给你来个“反向调取”——你要调取的材料就是一页也不给你,相反给你“调取”几份相反的材料!反正这两个案卷是两个“搅浑水”的、正反皆含其中、让你难辨真伪的巨大阴谋的产物,那两个案仅是为了给即将大难临头(故意伤害罪)的几个人“消灾”而立的立案罪名与最终目的背道而驰的假案!作为原告,你不是想调取全部或部分案卷材料以发现破绽、揭示真相吗?没门!还有潘文烽的“半拉子”伤残鉴定,更是让人徒唤奈何!
潘文烽案虽经最高检察院抗诉,虽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时至今日,依然步履维艰。个中原因,正如你们家人所说的“韶关当地的公、检、法都是穿一条裤子的!”作为律师的我,又何尝看不到这样一个“针扎不进,水泼不进”的“同盟”呢?“公检法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韶关这个地方没有法律,就象这个地方尚存大片原始丛林一样,这个地方盛行“丛林法则”!作为律师,想用纸糊的法律与丛林中“拿枪的人”叫板,那还不是蚍蜉撼树?!
本案是“被人打成植物人的人”与涉嫌“将人打成植物人的人(单位)”之间的一场艰难对决,而处于这场争锋“风口浪尖”位置上的本律师,较之于你们家属,更容易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和肉中刺”,必欲拔之除之而后快!前文所述的种种怪现状,也许仅仅是个开始。随着案情的进展,这种凶险程度还在进一步增加。鉴于本人的人身安全已不止一次地受到威胁,这种以生命为赌注的对抗也已超出了“以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律师使命的范畴;本人亦负有上有高堂父母、下有年幼稚子的更重的法律责任和人伦义务。为此,本人不得不选择艰难告退。
本人自2006年1月19日遭受“死亡威胁”后,即已若干次地向你们家属表明了辞去委托的想法,但你们一直未找到合适人选,而本人在良心的支持下,至今又艰难支撑了近1年的时间。尽管本案耗用了我10个案子(甚至更多)的时间,花费了10个案子(甚至更多)的心血,甚至曾经遭受“死亡威胁”,以本人付出的心血而言,对已按阶段收取的律师费本无退费可言。但考虑到你们家自2003年1月潘文烽出事后“历尽劫波”的悲惨遭遇,本人除了放弃即将到期的一期律师费5000元外,本人愿以个人名义向你们家捐助5000元,以使良心稍安!
祝你们日后进展顺利,青天得见,冤情得雪,凶徒得办!
无能的“血汗律师”:刘士辉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一个没权没势、家徒四壁的农民家庭,历尽劫波、受尽磨难,只为了能用法律的手段讨个公道!
在此再次发出求助!寻找愿意接手此案的律师!
求助人:潘群英(潘文烽的姐姐,谨代表弟弟潘文烽、大字不识的母亲和寡言的父亲)。联络方式:13751859271(手机)、pqy1200@hotmail.com(邮箱)
2006.12.29
在这个案件中,被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芋麻场派出所的公安殴打至特重型颅脑外伤、4个多月呈植物人状态、现在半精半傻的弟弟是受害者;为了独子的遭遇整天以泪洗面的父母是受害者;为了弟弟的行政诉讼被松山分局有关人员以莫须有的罪名抓捕又“没有理由”地释放的我是受害者;为了弟弟的诉讼被松山公安恐吓以“让我抓到你让你死”的刘士辉律师又何尝不是一个受害者?!
目送刘律师瘦弱的身影在暮色中走远,我心中越来越无助:律师没有了,什么时候法院发来了传票怎么办?历尽艰辛等来了最高检的抗诉,使弟弟的案子终于得以进入诉讼程序,可是难道这个案子现在就要在法院的门槛前夭折吗?弟弟的冤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吗?
坐在回去的公交车上时,看着窗外暮色中不息的车流、华灯初上的夜景,脑中浮现的却是弟弟的右侧脑袋和他脖子上挂着的那个捡来的工作牌:扎眼的拳头般大小的马蹄形手术瘢痕,一直没钱作颅骨修补手术,缺了颅骨的部位能看到头皮有节奏地鼓起来又凹陷下去,仿佛里面有只小老鼠在动;而那块破旧的工作牌上歪歪扭扭地写着:FBI。弟弟曾说:“我们这里有ICAC和FBI就好了,就能帮我伸冤了。”
……
我告诉自己不能放弃,否则我会一辈子愧疚!为了出事后变得半精半傻的弟弟,为了受尽打击而两鬓斑白的父母,无论如何要把这个诉讼进行下去!
所以上网来求助!(没有任何的背景、没有任何的门路,我首先想到的只能是上网这种便捷的途径)急切寻找律师来接手“潘文烽国家赔偿案”(此案曾经被多家报纸和网站报道和转载,您可以在百度中搜索“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字眼,会找到相关网页730篇,您可以从中初步了解本案的案情)!
为了让您对本案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有心理准备,在此我冒昧地把刘士辉律师出具给我们家属的《关于辞去委托的声明》一文附录如下(原稿为手写),里面阐述的都是活生生的现实!恳请阅读:
《关于辞去委托的声明》
潘文烽家人:
本人自2003年2月16日接受你们的委托,担任潘文烽诉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行政诉讼暨国家赔偿一案代理人以来,已和你们家人一起共同跋涉过了凶险万分、艰难异常的近4年的漫长诉讼之路。4年来,本人虽经历和体味过“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这种对于全国绝大多数律师而言终生不遇的成功和喜悦,但更多的感受则是“在针尖上跳舞”、“在刀背上宿营”,这4年难比西天取经的诉讼之路更多的是在艰难、屈辱、迫害、恫吓下捱过来的。而今,我已经精疲力尽了!
作为家属,你们不会忘记下列事件吧:
——2003年5月14日和16日,涉嫌将潘文烽打成植物人(严重残疾状态)的凶徒所在的松山分局的几个公安,急驰东莞抓了帮助伸冤和深入派出所录音的张伙定以及潘群英,将上二人以“妨害作证”的罪名投入牢中,欲加之罪(分别被刑事拘留了10天和8天)。在抓张伙定的5月14日,张同时看到了其本人、潘群英及本律师在内的三个人的拘留证,涉嫌的罪名都是“妨害作证罪”。这是“枪杆子”第一次发威!在那个血雨腥风、黑白颠倒的“黑色五月”,本人曾经含悲带愤地写下了《韶关六月下大雪,惨绝人寰植物人》一文,向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协、广东省检察院等部门报告和揭示这个“较之于孙志刚案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创造了中国法制史上最为黑暗的一页记录”的潘文烽受害系列案。2003年5月22日下午4时,三个松山公安(其中有一个就是后文提到的“黑大汉”)“说抓人不是抓人”地到本人办公室找本人“调查情况”(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盘荣坚证言原件也),本人与他们打照面走开。事后听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主任钟琦讲:几个如入无人之境的松山公安曾于次日在广东省司法厅当众挥舞过对本律师的刑事“拘留证”!因斗胆将把人打成植物人的暴行“固定在纸上,见之于阳光”,而遭受如此打击报复,在此慨叹世道如何黑暗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我只想说:全国十几万律师中,除了真正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像本律师这样因遭受职业报复而享受“杜丘待遇”的,在全中国恐怕绝无仅有!但本人的这种“英雄壮举”,既无人颁授奖章,也无人喝彩!
——本人依法代理案件,仅因试图证明“本应捉鼠的猫”的“鼠患”行为,本人差一点被栽赃陷害以至身陷囹圄。背负着差一点被刑事拘留的“如同吃了苍蝇”一般的奇耻大辱,本人忍辱负重,继续前行,在潘文烽行政起诉两审均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及刑事控告努力“泥牛入海无消息”的穷途末路之下,本人开始了长达两年的更加艰难的申诉工作。“子规夜半犹啼血”,终于“唤回”了“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东风”!2006年1月19日,这是一个你们全家期盼已久的拨云见日的日子。两个 “国字第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行抗〔2004〕第1号”《行政抗诉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4〕行抗字第1号”指令再审函)和1个“省字第1号”〔(2005)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1号行政再审案〕共同构成的潘文烽诉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行政诉讼暨国家赔偿再审案在广东省高级法院隆重开庭。就是在这样一个庄严的场合和时间,“枪杆子”再一次大施淫威!就在签阅庭审笔录的当口,就在法院工作人员、众多新闻媒体记者及旁听人员的众目睽睽之下,松山公安参加旁听的一个“黑大汉”(见当时瞬间照片)悍然向本律师发出了“死亡威胁”!在“黑手高悬霸主鞭”、法律柔弱如婢女的无奈境地下,在你们父女虽全场见证但丝毫帮不上形单影只的我的忙的情况下,本人不得不将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遗书”和“遗言”倾泻在“最高检”向“最高法”抗诉的庭审笔录上(见相关资料)!
——2006年8月1日后,在潘文烽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在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门槛”的韶关市中级法院,原告方遭遇到了坚如磐石般的艰难险阻。2006年9月 日和9月25日,为了调取公安“谎言之集大成”的事后补造的“现场录相”及“将惊天的犯罪洗白”的“韶浈检渎字第2号”案卷和盘荣坚涉嫌“伪证”的案卷,本律师据理力争,竟受到韶关中院某副院长两次辱骂(砸桌子拍板凳骂本人是“傻×”),而且大喊“叫法警!”这两次受辱,潘父均一同在场。作为律师,尽管本人已将一贯奉行的“据理力争”、“依法执言”的个人风格发挥到了极致,但这种努力的效果已是日渐式微,以至于无。时至今日,尽管原告方对于“现场录相”又是申请调取,又是证据保全,但公安一句“没有专门保留”,在法院那里就得以蒙混过关;对于将把人打成植物人的惊天犯罪“洗白”的保存在浈江区检察院的两个案卷,尽管原告千呼万唤地申请调取,但韶关中院非但不去调取,也从未按规定下达“不予调取”的决定书;相反,以被两次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陆法官为主审法官的合议庭偏偏给你来个“反向调取”——你要调取的材料就是一页也不给你,相反给你“调取”几份相反的材料!反正这两个案卷是两个“搅浑水”的、正反皆含其中、让你难辨真伪的巨大阴谋的产物,那两个案仅是为了给即将大难临头(故意伤害罪)的几个人“消灾”而立的立案罪名与最终目的背道而驰的假案!作为原告,你不是想调取全部或部分案卷材料以发现破绽、揭示真相吗?没门!还有潘文烽的“半拉子”伤残鉴定,更是让人徒唤奈何!
潘文烽案虽经最高检察院抗诉,虽引起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时至今日,依然步履维艰。个中原因,正如你们家人所说的“韶关当地的公、检、法都是穿一条裤子的!”作为律师的我,又何尝看不到这样一个“针扎不进,水泼不进”的“同盟”呢?“公检法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
韶关这个地方没有法律,就象这个地方尚存大片原始丛林一样,这个地方盛行“丛林法则”!作为律师,想用纸糊的法律与丛林中“拿枪的人”叫板,那还不是蚍蜉撼树?!
本案是“被人打成植物人的人”与涉嫌“将人打成植物人的人(单位)”之间的一场艰难对决,而处于这场争锋“风口浪尖”位置上的本律师,较之于你们家属,更容易成为某些人的“眼中钉和肉中刺”,必欲拔之除之而后快!前文所述的种种怪现状,也许仅仅是个开始。随着案情的进展,这种凶险程度还在进一步增加。鉴于本人的人身安全已不止一次地受到威胁,这种以生命为赌注的对抗也已超出了“以法律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律师使命的范畴;本人亦负有上有高堂父母、下有年幼稚子的更重的法律责任和人伦义务。为此,本人不得不选择艰难告退。
本人自2006年1月19日遭受“死亡威胁”后,即已若干次地向你们家属表明了辞去委托的想法,但你们一直未找到合适人选,而本人在良心的支持下,至今又艰难支撑了近1年的时间。尽管本案耗用了我10个案子(甚至更多)的时间,花费了10个案子(甚至更多)的心血,甚至曾经遭受“死亡威胁”,以本人付出的心血而言,对已按阶段收取的律师费本无退费可言。但考虑到你们家自2003年1月潘文烽出事后“历尽劫波”的悲惨遭遇,本人除了放弃即将到期的一期律师费5000元外,本人愿以个人名义向你们家捐助5000元,以使良心稍安!
祝你们日后进展顺利,青天得见,冤情得雪,凶徒得办!
无能的“血汗律师”:刘士辉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一个没权没势、家徒四壁的农民家庭,历尽劫波、受尽磨难,只为了能用法律的手段讨个公道!
在此再次发出求助!寻找愿意接手此案的律师!
求助人:潘群英(潘文烽的姐姐,谨代表弟弟潘文烽、大字不识的母亲和寡言的父亲)。联络方式:13751859271(手机)、pqy1200@hotmail.com(邮箱)
2006.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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